海南公积金提取是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1、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2.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省政府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海南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部分提取条件: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 装修自住住房的。
- 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 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销户提取条件:
- 离休、退休的。
- 出境定居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上限是20670元。
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