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复查
当申诉人对信访处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处理结果。
复核
当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同级或者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复查、复核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且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6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处理结果告知
复查、复核结束后,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且说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申请复查、复核。如果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受理,处理结果即为最终结果,申请人不能再次申请复查、复核。
1 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有明确的规定。
2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信访部门应当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复查复核,确认办理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公正。
3 在复查复核过程中,信访部门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查阅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等方式,确保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审核。
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各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