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和管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针对个人财产的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两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将其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并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并允许分步汇出。对于申请金额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经审批后可以一次性汇出;而超过20万元的,则需要在两年内分步汇出。
其次,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后,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无论是移民转移还是继承转移,申请人都需要向相应的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可以由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审批权限。对于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核办理;而超过等值50万元的,则需要经过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总的来说,《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旨在保护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财产的对外转移行为,防止非法资金外流,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对于需要进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一办法,将有助于顺利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实现个人财产的合法、安全和有效管理。
1、个人财产来历不明是不合法的,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客户的账户、交易进行风险识别和监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3、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有组织地隐瞒、转移、收购、出售、非法占有、使用毒资、赃款、赃物的,以及参与洗钱犯罪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个人财产来历不明需要经过相应的调查和处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