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通常发放为产假期间的工资,最长不超过98天。其中,女职工产前15天为产前假期,产后工伤或者难产的,按产前工资发放;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和产后15天由单位支付工资,其余68天由社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男职工和女职工的共同抚养的子女出生时,男职工享有陪产假假期7天,产假津贴和陪产假津贴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和规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按国家法定的产假和陪产假标准发放。产假共计 158 天,陪产假共计 15 天,自产假起至婴儿满 1 周岁时止。
广东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是根据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来计算的。具体天数如下:
1. 顺产:98 天
2. 难产:98 天 + 30 天(增加难产假期)
3.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假期
4.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15 天
5.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42 天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不能低于原工资标准,两者以高者为准。同时,单位必须按月支付,不能以社保部门未拨付为由而拒付。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 98 天。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