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山场、水面、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产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的产权。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个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集体产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责任,对国家、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农村集体产权包括土地集体产权、林木集体产权、山岳集体产权、草原集体产权、水面集体产权等。
这是因为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林业、草原等资源一般属于集体所有,而具体的产权有时需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微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产权都是以集体为单位,而非个人所有,需要经过集体的讨论和民主决策才可以进行使用和转让。
农村集体产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共有的产权。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一般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