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工人受到工伤的情况下,给予工伤赔偿的一份明细表。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中,包括了几个方面的支出:
1.医疗费用;
2.营养费;
3.住院伙食费;
4.伤残津贴;
5.丧葬费用;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供养亲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支出的具体数额,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在工人受到工伤时,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1.
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
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
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8个月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年1个月当地平均工资0.4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12个月,20-30周岁 10个月,30-40周岁8个月, 40-50周岁6个月,50-55周岁4个月,55-60周岁2个月 江苏省工伤九级赔偿明细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可以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