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最高法规定,银行在抵押共有人房产时,应当事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如果银行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产,共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阻止银行执行抵押权。此外,如果银行在抵押共有房产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阻止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共有人只能在银行未执行抵押权前提出阻止执行申请,一旦银行已经行使了抵押权,共有人就无法阻止执行了。
你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抵押共有人房产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银行违规抵押共有人房产的情况较少。但如果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共有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最高法判决银行必须返还抵押物或者解除抵押,银行应该履行判决,否则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1、2013年6月6日,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与万特公司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向万特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2.5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本金分20期偿还,每半年偿还1250万元。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为借款发放日起算,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3%,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3.95%,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2013年7月10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人民币2.5亿元转入万特公司的账户。万特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如约偿还了前两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后续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均未偿还。
3、2015年1月9日,原告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起诉被告万特公司,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4、一审:天津高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万特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5、二审:被告万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未按期归还的本金计收罚息后,不应再计收复利。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